摘要《宪法》赋予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政府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的有效行使,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建立了一系列包括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因事休在内的休息休假法律制度体系.但是,法律仅对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标准、程序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制,未能明确带薪年休假的性质,特别是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这导致在处理关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因“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性质认定存在较大争议而出现各地裁审尺度不统一的现象.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将直接影响仲裁时效以及劳动者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经济补偿的问题,甚至影响终局裁决的范围.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和带薪年休假性质最终探讨、得出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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