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县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检验)车(以下简称快检车)使用和管理,确保快检车工作规范,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快检车使用的监督、指导;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快检车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考核,并指定或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负责辖区内快检车使用的技术保障,包括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以及检测人员培训等工作.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快检车使用、管理、维护及数据录入与上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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