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业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的所有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者包括景区、旅行社以及为旅游者提供导游、交通(包括索道、观光车、游船等)、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停车等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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