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情原告:陈某被告一:某百货有限公司某分店被告二:某百货有限公司被告三: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原告陈某于被告一处购买了一批由被告三生产的某品牌“砥窝糍粑”,价值共计1276元.食用后陈某感觉肚子不适,遂怀疑该糍粑有质量问题.经查阅相关资料,陈某发现该糍粑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山梨酸钾”的使用范围不包含米粉制品,而该批次的糍粑生产许可证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里被界定为米粉制品,因此,陈某认为该糍粑为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随后陈某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举报,要求其对被告一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赔偿.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将涉案食品送至相关部门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遂对被告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决定,但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因双方协商未果,无法调解.陈某遂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退还货款1276元,并赔偿十倍货物款的金额共计12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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