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学文献
  • 知识库
  • 评价分析
  • 全部
  • 中外期刊
  • 学位
  • 会议
  • 专利
  • 成果
  • 标准
  • 法规
  • 临床诊疗知识库
  • 中医药知识库
  • 机构
  • 作者
热搜词:
换一批
论文 期刊
取消
高级检索

检索历史 清除

医学文献>>
  • 全部
  • 中外期刊
  • 学位
  • 会议
  • 专利
  • 成果
  • 标准
  • 法规
知识库 >>
  • 临床诊疗知识库
  • 中医药知识库
评价分析 >>
  • 机构
  • 作者
热搜词:
换一批

没吃坏肚子,十倍赔偿该不该——不合格食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及责任承担的认定解析

摘要案情原告:陈某被告一:某百货有限公司某分店被告二:某百货有限公司被告三: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原告陈某于被告一处购买了一批由被告三生产的某品牌“砥窝糍粑”,价值共计1276元.食用后陈某感觉肚子不适,遂怀疑该糍粑有质量问题.经查阅相关资料,陈某发现该糍粑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山梨酸钾”的使用范围不包含米粉制品,而该批次的糍粑生产许可证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里被界定为米粉制品,因此,陈某认为该糍粑为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随后陈某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举报,要求其对被告一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赔偿.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将涉案食品送至相关部门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遂对被告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决定,但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因双方协商未果,无法调解.陈某遂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退还货款1276元,并赔偿十倍货物款的金额共计12760元.

更多
广告
作者 刘善熠 [1] 学术成果认领
作者单位 上海松江法院 [1]
栏目名称
发布时间 2017-04-11
  • 浏览11
  • 下载0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加载中!

相似文献

  • 中文期刊
  • 外文期刊
  • 学位论文
  • 会议论文

加载中!

加载中!

加载中!

加载中!

特别提示:本网站仅提供医学学术资源服务,不销售任何药品和器械,有关药品和器械的销售信息,请查阅其他网站。

  • 客服热线:4000-115-888 转3 (周一至周五:8:00至17:00)

  • |
  • 客服邮箱:yiyao@wanfangdata.com.cn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举报专区

官方微信
万方医学小程序
new翻译 充值 订阅 收藏 移动端

官方微信

万方医学小程序

使用
帮助
Alternate Text
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