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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药品监督管理之暂停生产的法律性质及其程序规制

Suspension of Production in Drug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Its Legal Nature and Procedural Regulation

摘要通过对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暂停生产等行政管理措施法律性质的分析,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及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暂停生产是一种过程性的行政命令行为,并非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类型.若后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则针对该暂停生产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一般无司法上的救济权.由于暂停生产的行政命令行为对当事人的经济、社会利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以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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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振顺 [1] 林曦 [2] 学术成果认领
作者单位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分类号 R95
栏目名称
DOI 10.3969/j.issn.1673-5390.2022.02.010
发布时间 2022-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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