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药品标准必要专利是医药创新发展与提升药品质量标准需求的必然产物.我国明确规定了药品标准制定参与者的专利信息披露义务,并指出未按要求披露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却未具体明晰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兼顾药品专利权保护和标准实施,更好地平衡私权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对未按要求披露专利信息,拟待其专利与标准实现融合后谋取非法利益的专利权人适用默示许可制度.剥夺其拒绝许可的权利,允许标准实施者继续使用所涉专利,但仍然保留专利权人向标准实施者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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