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一起县盐务局因不服县卫生局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认为盐务局作为行政机关未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而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用盐经营,其行为符合法人违法的基本特征,属于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生产经营行为。卫生局存在调查取证不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失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公章错误等行政暇疵。卫生行政机关应强化证据意识,正确适用法律,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文书用印章,才能避免行政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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