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售假药行为行政处罚的适用——基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思考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 for Acts to Produce and Sell Counterfeit Drugs——A Study Based on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摘要药品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针对制售假药行为屡禁不止,国家加大了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制售假药罪作了修改,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文章通过研究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对制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并没有失去法律适用的空间;行政机关既可以在刑罚处罚前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以在刑罚处罚后给予行政处罚;对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行政机关还可以独立适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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