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新型的冷冻胚胎死后生殖纠纷案引发诸多司法困境.以生殖为目的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应该界定为"类胎儿生命体",其上存在客体性和主体性两大类复合型权利.在确定冷冻胚胎死后生殖的最佳规制方案时,必须权衡死者、生存配偶、死后生殖的孩子三类主体之间相互竞争的利益,特别要保障夫妻专属性的决定权,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探究亡夫明确的生前同意,为司法困境的解决提供理论参考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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