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障食品安全是政府的固有责任,但仅靠政府难以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的目标.受到政府目标、管制资源等条件的约束,政府管制有其行为边界.考虑到政府以外的替代因素,存在三种广义的食品安全管制制度结构,即“私人契约+法院执法”,“私人契约+法院执法+政府管制”,“私人契约+法院执法+社会参与+政府管制”.食品安全管制行为选择的逻辑顺序是:私人契约→政府管制→社会监督→法院执法.提高食品安全管制的效率,要求从政府垄断管制走向多元合作治理.食品安全多元合作治理制度建构的关键在于政府管制、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生产者自律和消费者保护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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