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篇首:《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药品行政保护是区别于专利、商标、版权的一种特殊的独占权保护,它来源于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的第二条规定.该条规定是关于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行政保护问题,即对符合条件的美国专利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可以到中国申请行政保护,经审查批准,美国独占权人可以获得7.5 a(年)的行政保护,自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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