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对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影响的探讨
Discussion on the impac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n the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 for medical damage liability
摘要中国传统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采取三元说,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目前,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基于道德自主选择、技术独立发展的特质,其产生效益的同时对患者权益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风险,导致传统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与医疗人工智能不能完全适配.一方面,在人工智能自主行为不足以影响诊疗活动的主体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适用传统医疗损害归责原则;另一方面,在人工智能加入诊疗活动因其高自主性导致因果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后,传统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与其不适配,如固守传统,则易导致医患利益失衡、医疗秩序紊乱.因此,为了重建医疗行为自由与患者权益保护的平衡、促进医疗创新、用好人工智能去提高诊疗水平,以扩大患者自主、增进患者福祉,拟探讨如何调整人工智能加入后诊疗活动后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使之与人工智能适配.基于 AI的风险管理,应立法为人工智能运营者设定合规义务,制定理性人工智能标准,违反合规义务或不符合标准的,应推定过错.故人工智能参与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应谨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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