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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格近亲属捐献遗体器官的非正当性分析

Analysis on the illegitimacy of deceased body and organ donation by ineligible close relatives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情况下,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共同书面决定捐献死者遗体器官,进而引发了"在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缺位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不适格近亲属是否有权或应当有权捐献遗体器官"的讨论.不适格近亲属捐献死者遗体器官不具有正当性,并对此进行论证.从权利依据看,近亲属因其与死者的身份关系而取得遗体器官所有权,但鉴于捐献不同于安葬等处分方式,需进一步作出限制,《民法典》通过"特定身份"将不适格近亲属排除在法定适格主体之外,故不适格近亲属丧失捐献死者遗体器官的权利依据;从危害后果看,不适格近亲属捐献遗体器官一方面难以保证死者自我决定权得到尊重,另一方面难以辨别器官捐献动机因"善"还是因"利",如因利益驱使而产生了捐献意愿,捐献行为无异于买卖器官,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即便在法定适格主体缺位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前提下,由于捐献遗体器官之权利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具有人身专属性,因而也不能被不适格近亲属取得并行使.因此,不适格近亲属捐献遗体器官不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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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2026/j.issn.1001-8565.2025.11.02
发布时间 2025-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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