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药品不良反应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统一,主要表现为就个体而言,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而就群体而言具有必然性,是不可避免的.用药结果是可知的,这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供了可能性和哲学基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为药品再评价提供科学依据,为临床用药安全提供科学指导,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又从认识再到实践的哲学过程.严格意义上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品质量、医疗差错无关,是药品的一种固有风险,客观上会对患者造成伤害,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责任主体承担偿付义务,因此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十分必要,应建立以保险机制为主体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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