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篇首: 2002年10月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对药品注册审批工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作出了规定,并于2005年进行修订,形成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4条与药品数据保护有关.该条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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