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 前 言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分为三大类:中国一类( C-Ⅰ),国标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 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DBD);中国二类( C-Ⅱ) ,国际标准化心脏死亡器官捐献 ( 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 ,DCD ) ,包括目前国际上的Maastrichit标准(马氏标准)的 M-Ⅰ ~Ⅴ类案例;中国三类(C-Ⅲ),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 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awaiting cardiac death , DBCD). 其中C-Ⅰ、C-Ⅲ均是在脑死亡状态基础上进行的,而C-Ⅱ中不可逆的脑损伤亦接近脑死亡状态. 因此,公民逝世后捐献供器官功能评估和维护主要建立在脑死亡导致的病理生理变化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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