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自签订《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2006)以来,修订和制定了多项与精神残疾康复有关的政策法规。这意味着全体精神残疾人不仅享有康复的权利且康复应以社会参与为目标。<br> 为了深入研究“公约”签订后,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精神康复政策现状。本文以吉尔伯特社会福利政策分析理论为框架,使用文献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对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精神康复政策展开分析比较工作。纵向从吉尔伯特社会福利政策分析理论中的分配基础、供给选择、输送渠道和财务形态出发,以精神康复对象的定义和范围、精神康复内容的外延和内涵、精神康复服务的提供和获得以及筹资的渠道和规模四大项、八个方面入手,深入分析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各自的精神康复政策。横向通过比较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分配基础、供给选择、输送渠道和财务形态,从而得出结论与政策建议。研究发现,一方面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在2008年后,均呈现出不断扩充精神残疾人康复权利,提高社会参与为目标现状与趋势。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精神康复服务对象的定义均以WHO-DAS2为依据,但中国大陆精神康复服务对象的范围明显小于香港地区;尽管两地的服务外延以《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为准则,但在服务内涵方面中国大陆较之香港地区缺少丰富的社会参与类康复活动;在服务供给方面两地都呈现出以政府为主导的作用,但在服务获取方面,香港地区较之中国大陆为有需要的精神残疾人提供了诸多获得康复服务的便利条件;在筹资的渠道方面,两地都由政府统一规划部署并依托财政支持为主要资金来源,但在筹资的规模方面,香港地区与中国大陆呈现出较大资金量的差异。这些不同既与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福利制度有关,也与两地与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存在诸多关系。<br> 通过分析比较,本文做出以下结论:从相同点来看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都积极回应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对康复权利和康复内容的要求。从差异化来看中国大陆在精神残疾人的康复权利维护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和发展空间。特别是在以社会参与为目标的康复服务提供方面,中国大陆在划分治疗与康复的边界方面仍有大量工作的空间。本文建议中国大陆积极学习和借鉴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在精神康复政策计划、制订和实施方面获取的既有经验。结合国情,对已经开展的精神康复服务改善服务的内涵,提升社会康复的水平;同时发挥以国家在统一规划和综合指导的作用,出台具体的精神康复政策方案、内容和计划,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精神康复工作。
更多相关知识
- 浏览0
- 被引0
- 下载0
相似文献
- 中文期刊
- 外文期刊
- 学位论文
- 会议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