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通气相关性肺炎能否与医院获得性肺炎完全分离
2016 年美国感染疾病协会(IDSA)/胸科学会(ATS)联合制定的指南强调狭义的医院获得性肺炎(HAP)与机械通气相关性肺炎(VAP)是完全不同的群体,临床表现?治疗方法均有较大差异,认为应作为不同的疾病来对待.对此观点,世界各国并未按IDSA/ATS 的"引领"意见而响应.《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于2018 年第41 卷第4 期发表了"中国成人医院获得性肺炎与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2018 年版)"[1] ,该指南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VAP 是HAP 的特殊类型",即VAP 仍包含在宏观HAP 的定义之内,但也采用了"具有不同含义的?独立的HAP/VAP 定义".笔者参加了该指南的制定过程,对这种描述虽然有点儿保留意见,但基本上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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